偷車賊被車主銬住 手銬連民警都打不開
  5月12日凌晨1時許,樂山119指揮中心接到一男子報警稱:自己的手被銬住了,手銬連警察都打不開。原來,該男子在試圖偷一輛電瓶車時被車主發現,車主用手銬將其銬上並扭送至派出所,而該手銬與派出所常用型號不一致。
  最終,消防官兵趕到現場將手銬剪斷。由於車主涉嫌非法持有警械,警方已對此事展開調查。
  手銬打不開 消防剪斷它
  因該男子在樂山市區彭山路派出所,119指揮中心指令附近百祿路消防中隊出警。該男子年約30多歲,身穿黑衣黑褲。消防官兵趕到時,該男子的兩隻手腕都已出現紅腫現象。
  派出所民警介紹,該男子涉嫌盜竊一輛電瓶車,但在行竊時被車主發現,車主拿出手銬將其銬住。在此過程中,男子與車主發生了爭執,較大的肢体動作導致手銬不斷變緊。隨後,車主將該男子扭送至派出所。到派出所時,該男子手腕已開始紅腫,便請求民警先將其手銬打開。但由於該手銬型號較大,與派出所常用的手銬型號不一致,民警試遍所有手銬鑰匙也未能將其打開。
  隨後,消防官兵根據手銬的構造,決定用斷線鉗將其剪斷。由於男子被緊緊銬住,手上動作稍大便疼痛不已,消防官兵先用力穩住其雙手,再用斷線鉗小心翼翼剪切。經過數分鐘的努力,男子手上的手銬被成功剪斷。
  車主用手銬 已涉嫌違法
  《人民警察法》第36條規定,“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、制式服裝、警械、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,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。”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第3條規定,“本條例所稱警械,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、催淚彈、高壓水槍、特種防暴槍、手銬、腳鐐、警繩等警用器械。”
  根據上述規定,車主持有手銬,並銬住該男子,已涉嫌非法持有和使用警械。根據《人民警察法》相關規定,應“沒收非法製造、販賣、持有、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、制式服裝、警械、證件,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,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。”
  “手銬的型號比較多,來源也比較多。”樂山市市中區公安分局相關人士表示,警方正對此事展開調查。
  餘楊華西都市報記者丁偉
(編輯:SN094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rx69rxtgn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